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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礼参育英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礼参育英加油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因其与被告邹平县礼参育英加油站已自行和解于200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前临时措施费1000元,共计1775元,由原告中国石*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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