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诉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吕*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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