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诉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吕*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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