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尉*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尉*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富**有限公司与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登封**有限公司、登封**有限公司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油化**丘石油分公司与何**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福建**有限公司与费县**限公司、费县**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莱芜**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限公司与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诉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