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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尉氏**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尉氏**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尉*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尉*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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