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诉被告李*、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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