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景*限公司与被告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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