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限公司与被告隋洪汉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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