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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石*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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