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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