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供销合作社下巴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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