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锁有限公司、平阴神*有限公司益康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福*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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