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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郭**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与被告某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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