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与被告某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