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肖**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诉肖*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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