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限公司渭滨路爱家购物广场、西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福*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