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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责任公司与吴**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系张掖市多成农业(集*公司下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是一家集马铃薯种植、销售、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马铃薯淀粉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线年处理马铃薯原料6万吨,年产马铃薯淀粉10000吨,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利税500万元以上,为带动当地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3月1日,企业被张掖人民政府授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多次被省市评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企业视产品质量为生命,通过不断的努力,生产的“焉支雪”精制马铃薯淀粉,质量达到GB/T8884-2007标准。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焉支雪”标识,被中华人民*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为商标。2012年3月,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获悉被告有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后,立即向张掖市*甘州区分局报案。经该局查处,被告吴*自2009年从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处共进40吨左右的“焉支雪”精制马铃薯淀粉用于加工粉条,在加工完毕后,将原告包装袋二次袋装进行了销售。经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认可,被告吴*共分装销售500袋,每袋重25公斤。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停止侵权并在《张掖日报》和《甘肃张掖广播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给原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吴*赔偿原告张掖*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0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自本调解书签收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持有的“焉支雪”注册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

二、被告吴*自本调解书签收后,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在《张掖日报》和《甘肃张掖广播电视报》上分别刊登三次致歉声明,刊登费用有被告吴*负担;

三、被告吴*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掖市*责任公司损失100000元,逾期支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吴*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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