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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乔前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乔*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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