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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限公司与宿迁**窖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窖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窖酒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窖酒厂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窖酒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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