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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以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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