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限公司因与被告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