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交付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