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