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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好又多*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宜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广权、被告洪*好又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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