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飞*司诉被告鑫星工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飞*司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飞*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标有“FEIDA飞达”商标的钻头;2、请求判令被告在《工商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星工具厂停止侵犯原告飞*司“FEIDA飞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鑫星工具厂于2008年10月25日之前向原告飞*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三、原告飞*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鑫星工具厂承担,该款由被告鑫星工具厂在履行本协议第二项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飞*司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剩余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飞*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