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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福药店与浙江康**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康福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镇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康*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康*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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