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壁*限公司(以下简称壁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壁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壁*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壁*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6.5元,由壁*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