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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壁**限公司与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壁*限公司(以下简称壁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壁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壁*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壁*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6.5元,由壁*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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