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都永康大药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扬*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康*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