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徐州*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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