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州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含减半后的诉讼费400元),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3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张*保证今后不再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被告再有类似行为,原告有权另行起诉。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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