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司诉被告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司于2008年4月7日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恒*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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