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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NIKEINTERNATIONALLTD与丹阳**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以下简称丹*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07)镇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丹*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丹*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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