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王顺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因与被告王顺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与被告王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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