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化销售有*汶上*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宁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宁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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