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宁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微山县志保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前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