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销售有限*县南站供销社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宁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宁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烟台三**限公司与龙口市**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龙口市海岱老*五金机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蓬莱市**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龙口**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化**宁石油分公司与汶上**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与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与微山县志保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与曲阜南郊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油**宁石油分公司与梁山县长城加油站、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