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建建民初字第002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