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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