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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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