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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