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与被执行人司**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霍*与被执行人司*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1775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朝民二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8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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