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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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