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孙*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丹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谭**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青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