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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