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