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赵*(13岁)。现在被告天天喝酒回家就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打的我脑震荡,精神受到严重摧残,遍体鳞伤生命受到危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还有十三岁的孩子,不想离婚,我再也不碰她,不打她了。我平时确实喝酒,我也可以戒酒。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赵*(13岁)。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关系证明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反对,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表示忏悔。从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有利于社会和谐及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