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户井双离婚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2015)舒*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舒*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一初字第272号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