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梁*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甲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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