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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关永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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