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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任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参加诉讼,被告任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诉称:白与任一于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任二。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对任一了解不够,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和谐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任一有婚外情并有病。任一不关心体贴、不尊重白,没事找茬打架,无端怀疑白对其不忠,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任一离婚,婚生女儿归任一抚养,白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诉讼费用由白承担。

被告辩称

任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与任一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任二。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白诉称双方于2015年9月份分居至今。现白诉至法院,要求与任一邵华锋离婚,婚生女儿归任一抚养,白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诉讼费用由白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与任一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为家庭、为孩子着想,互谅互让、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白起诉要求与任一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庭审中白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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