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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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