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众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现外出打工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管众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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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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