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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