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郑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郑某某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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